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瓜州浩**限公司与被告瓜州县公安局诉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以本案已妥善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瓜州浩**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瓜州浩**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瓜**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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