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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嘉峪关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刘**诉称,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规定对同一患者因同一种病两次住院时间间隔不少于30天,侵犯自己合法就医权利。2009年7月18日自己被嘉峪**医院诊断为支气管炎,肺气肿,住院7天,7月25日出院。8月10日因胆囊炎胆结石突发到酒钢医院就诊,住院部以距上次住院时间不超过30天为由拒绝办理住院手续。2009年8月11日至2014年8月20日自己先后在嘉峪关市卫生局下设的医院就医17次,都因为该规定没能住院。起诉人原本没有患冠心病和糖尿病,却被诊断为冠心病和2型糖尿病,多家医院的误诊、失诊使起诉人病情严重恶化,致使自己患上十四种病,严重侵犯起诉人合法权益。2011年5月26日起诉人从嘉峪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来,突然被四名陌生男子前后堵截,并拳打脚踢,当晚,自己向三个派出所和刑警队报案,警察答复三个月内书面答复,至今无人过问。2011年5月28日起诉人从移动公司出来又遭到四名男子毒打,自己向三个派出所和刑警队报案,并做了笔录,警察答复三个月内书面答复,至今无人过问。2011年10月10日自己被酒钢公司办公楼门卫保安李**等三人殴打,自己报警后,警察出警说管不了。之后起诉人身受重伤住院,住院第四天起诉人将报案材料和诊断证明一起交给出警人任警官,一周后任警官将报案材料和诊断证明书退还原告,让起诉人交给那天出警的值班民警,说起诉人认错人,起诉人找所长钟**,答复让**安部来破案,110报警台叫起诉人找督查,事发四天后民警的答复天壤之别。2014年4月4日起诉人要求嘉峪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丁**科长出示u0026ldquo;一个月内不允许二次住院u0026rdquo;的政策文件,丁**科长拒绝给起诉人出示文件,称反映的问题已经三级终结。随后起诉人报警,张警官等三人四次出警,警察和12345政府热线答复管不了。2014年4月17日起诉人到市政府找王**书记反映情况,市信访局方**将起诉人拉到矛调大厅软禁三十多个小时,还抢劫自己的六个上访材料包和四个绝密文件,起诉人多次报警,五**出所马**警官等四人四次出警说管不了。2014年4月18日下午自己托陈**将报案材料和遗书交到五**出所,值班的女民警收下,但至今未给处理。2014年8月10日因嘉**信访局杨科长告诉警察和保安说起诉人有精神病不能让进大楼,自己丧失与省委督察组约谈的机会。2014年6月嘉**信访局局长龚**、副局长马*表示以u0026ldquo;民政救助u0026rdquo;的方式解决或补偿损失,金额数目是1.2万,前提是必须写息诉罢访书,遭起诉人拒绝。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确认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刘**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且没有充分的事实根据,经指导和释明,仍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刘**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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