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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瓜州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6日收到李**的起诉状,要求被告撤销第三人方*与原告父亲李**(已故)的结婚登记。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2000年第三人与原告之父李**共同生活,于2000年11月3日,在瓜州县(原安西县)三道沟镇疏勒河街道办领取了结婚证。2013年原告之父去世,原告李**对第三人与原告之父的结婚证提出了异议,认为被告给第三人与原告之父核发结婚证时存在严重的瑕疵,应当撤销被告对第三人与原告之父的结婚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u0026ldquo;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u0026rdquo;被告对第三人与原告之父的结婚登记是在2000年11月3日作出的,原告李**提起诉讼的时间是2015年7月6日,是在行政行为作出五年之后,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u0026ldquo;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u0026hellip;u0026hellip;(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u0026rdquo;。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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