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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徽县公安局信访答复等其它行为行政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韩**因徽县公安局信访答复等其它行为一案,不服两当县人民法院(2015)两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于韩**的起诉原审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审法院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属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未经合议庭合议径行作出裁定属审理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两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两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

二、由两当县人民法院对起诉人的起诉继续审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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