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局于2015年1月8日作出的漳国土责字(2015)07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漳国土责字(2015)07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本裁定生效后由漳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