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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源**源局与苟某某土地管理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苟某某不服渭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渭国土责字(2015)第05号《关于责令交出已征土地的决定》,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后,于2015年5月30日给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渭源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人崔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渭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4日作出渭国土责字第05号《关于责令交出已征土地的决定》,责令苟某某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7日内领取各项补助费共计327459.00元,交出已征收土地。

原告诉称

原告苟某某诉称,2015年3月10日我收到渭源县国土资源局送达的渭国土责字(2015)第05号《关于责令交出已征收土地的决定》。我认为被告实施的项目征地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一、被告实施的项目征地未依法进行两次公告;二、该决定非法剥夺了原告及广大群众对征地补偿安置发表不同意见、要求听证的法定权力;三、该项目征地没有经依法批准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四、原告有权依法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故要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渭国土责字(2015)第05号《关于责令交出已征土地的决定》。

原告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拟证明被告的征地行为程序违法:

(一)、网页证据:

1、渭国土告字(2014)02号界面。

2、渭国土网站公示公告电脑界面。

3、渭源县政府网站通知公告电脑界面。

4、临渭高速建设项目部关于国土资函(2014)246号批复电脑界面。

5、1088437893509EMS快递流向电脑界面。

(二)、往来证据:

1、渭国土责字(2015)第05号决定。

2、渭国土资强制催字(2015)第09号通知。

3、2015年1月6日评估通知。

4、土地丈量登记表。

5、2015年1月6日发给国土局的函件。

6、1088437893509号EMS快递单。

(三)、证人证据:

1、证人证言(7人)

2、证人身份证照片。

(四)、农户合同:

1、林地林木补偿协议(2份)。

2、房屋拆迁补偿合同(3份)。

3、土地征收合同(2份)。

(五)、原告个人资料:

1、户口本复印件。

2、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复印件。

3、农村土地合同复印件。

(六)、渭国土补偿清册电脑界面。

被告辩称

被告渭源县国土资源局辩称,临渭高速是兰海高速的重要组成路段,属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国**改委和**通部进行了批复,并由我局组织征用土地房屋。县政府和我局按照法律规定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在征地沿线进行了张贴公告,并对原告的拟征土地及房屋进行了丈量登记,原告进行了确认。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在工作人员多次入户征收房屋和土地时,原告拒绝征收。该建设用地2014年9月22日定西市人民政府作出了文件批复,渭源县人民政府也于2014年11月15日发文进行了批复。我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在征收土地时做到了两公告一登记,对原告的土地和房屋进行了征收,征收程序合法。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提供下列证据,拟证明征收土地程序合法:

1、定西市人民政府定政国土建字(2014)96号征拨土地文件。

2、渭源县人民政府渭**(2013)复字第38号文件、渭源县人民政府渭**(2014)复字第52号文件。

3、渭源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征公告、渭源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预征公告、渭源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渭源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公告时的照片。

4、土地征收丈量花名册及国土局对苟某某的调查笔录。

5、房屋征收评估表及送达回证、房地产评估报告及送达回证。

6、渭源县国土资源局渭国土责字(2015)第05号《关于责令已交出土地的决定》及送达回证。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所举的定西市人民政府定政国土建字(2014)96号征拨土地文件及渭源县人民政府渭**(2014)复字第52号文件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是起诉后被告补做的、不是批准征地的文件,请求对文件文字和印章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对渭源县人民政府渭**(2013)复字第38号文件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合法性持异议,认为征地没有批复,标准已经制定;对渭源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征公告、渭源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预征公告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合法性有异议;对渭源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渭源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公告时的照片真实性和合法性都有异议,认为是起诉后才补做的,请求作司法鉴定;对土地丈量花名册征收数据及调查笔录均无异议;对房屋征收评估表及送达回证无异议,但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认为不客观;对渭源县**国土责字(2015)第05号《关于责令已交出土地的决定》及送达回证有异议,并声称未经签收。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之一的网页证据及提交国土局的函件、提交的7份农户合同、2份林地补偿合同、2份房屋拆迁合同、3份土地征收合同及户口本、土地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复印件均无异议;但对原告提交的7农户的证人证言不认可,认为不能证明被告方没有张贴公告。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定如下:

原告所举证据网页证据及7户证人证言拟证明被告提交的渭源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公告不真实,缺乏真凭实据,况且征地涉及11户农户中,10户已经签约,只有原告一户没有签约,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对其他证据被告无异议,应予以认定。对被告所举的相关证据中,原告虽对定西市人民政府定政国土建字(2014)96号征拨土地文件。渭源县人民政府渭**(2013)复字第38号文件、渭源县人民政府渭**(2014)复字第52号文件、渭源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征公告、渭源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预征公告、渭源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渭源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公告时的照片有异议,认为是原告起诉后被告补作的,无证据支持。故对被告提供的1、2、3组证据予以认定。至于原告要求对以上证据予以鉴定,因系政府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材料,故不予准许。对其他证据材料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临渭高速公路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国**改委作出法改基础(2012年)1993号《关于甘肃省临洮志渭源公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交通运输部作出交公路法(2013)184号《关于临洮至渭源公路初步设计的批复》。2013年7月29日渭源县人民政府发布了预征土地公告、渭源**源局发布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预征公告。以上公告在临渭高速公路沿线进行了张贴公示。公告期内,涉及被征土地农户均对公告事项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听证。2014年9月22日定西市人民政府作出定政国土建字(2014)96号《关于兰州至海口国家高速公路临洮至渭源段工程建设用地的通知》的征拨土地文件,文件对该项目进行了批复。渭源县人民政府作出了**政法(2014)复字52号《关于兰州至海口国家高速公路渭源段工程建设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批复》。并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渭政告字(2014)22号征收土地公告、渭源**源局作出渭国土告字(2014)02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告在临渭高速公路沿线进行了张贴公示。公告期内,涉及被征土地农户均对公告事项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听证。预征地公告公布后,渭源**源局对原告拟征土地于2013年8月进行了丈量登记,原告对丈量结果进行了确认签字。但在工作人员入户征收原告土地时,原告拒绝办理相关征地和补偿手续。被告遂于2015年3月4日作出了渭国土资责字(2015)第05号《关于交出已征土地的决定》送达原告,原告拒绝签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渭源县国家资源局具有法定的职权。作出作出决定所依据的征地行为合法、实施程序完备、征地补偿行为已足额到位。作出决定的程序合法,原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征地补偿手续、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领取安置费用、交出土地,严重影响兰海高速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据此被告作出的责令交出已征土地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程序合法、使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苟某某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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