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马**、蒋**诉被告渭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销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及第三人协商达成补偿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康**、马**、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马**、蒋**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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