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便不服被告李店乡人民政府于2007年1月5日向原告及第三人常军宏颁发的证号为2007002的结婚证,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便以被告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原告李*便诉被告李店乡政府颁发结婚证一案中,原告李*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