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陇南市武都区枫相乡人民政府于2015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的《枫相乡计生征决(2015)第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内容。
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陇南市武都区枫相乡人民政府作出的《枫相乡计生征决(2015)第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陇南市武都区枫相乡人民政府作出的《枫相乡计生征决(2015)第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枫相乡人民政府作出的《枫相乡计生征决(2015)第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申请枫相乡人民政府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