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陇南市武都区坪娅乡人民政府与曲**、贾明斗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陇南市武都区坪垭乡人民政府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9月20日作出的坪计征决(2015)第008号《关于对被申请人曲**、贾明斗夫妻共同征收社会抚养费78120元的征收决定书》。

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陇南市武都区坪垭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坪计征决(2015)第00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陇南市武都区坪垭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坪计征决(2015)第00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陇南市武都区坪垭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坪计征决(2015)第00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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