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王**诉武都区国土资源局,要求复核武集建060405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案,因诉请不当,原告张**、王**于2015年5月6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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