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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麦合与成县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燕麦合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成县国土资源局于2006年8月26日给第三人许*颁发的建设用地许可证。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燕麦合于2015年3月31日以被告给第三人颁发的建设用地许可证已作废,没有再依法撤销的实质意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原告撤诉理由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燕麦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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