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燕麦合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成县国土资源局于2006年8月26日给第三人许*颁发的建设用地许可证。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燕麦合于2015年3月31日以被告给第三人颁发的建设用地许可证已作废,没有再依法撤销的实质意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原告撤诉理由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燕麦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曹**、乌**、程*、何**、郭**、刘**与徽县国土资源局要求撤销答复意见一审行政裁定书
段**诉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行政裁定书
陈*与西和县公安局作出治安处罚决定书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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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和县大桥乡人民政府与杨某某、元某某行政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华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华亭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案行政裁定书
独生成、王**等与礼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栗亚洲与成县公安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罗**诉静宁县曹务乡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苏*升诉崆峒区人民政府确认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违法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