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辉诉被告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现段*辉以与第三人协商处理,放弃要求被告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段**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段**撤回起诉。
案件审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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