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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和县苏合乡人民政府与杨某某、马某某行政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苏合乡人民政府因被执行人杨某某、马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和**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苏合乡抚养费征字(2014)第03号社会抚养费缴纳决定书,被执行人杨某某、马某某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决定书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动履行,据此,苏合乡政府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苏合乡政府作出的苏合乡社会抚养费征字(2014)第03号《社会抚养费缴纳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责令被执行人杨某某、马某某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苏合乡社会抚养费征字(2014)第03号《社会抚养费缴纳决定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案受理费由被执行人杨某某、马某某各承担1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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