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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升诉崆峒区人民政府确认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违法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苏*升诉被告崆峒区人民政府确认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违法一案后,被告崆峒区人民政府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崆峒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具有普遍约束力,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法院不能直接受理。2、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三)项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受理的是本辖区重大、复杂案件,本案不属于上述规定范围,一审不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即使平凉**民法院认为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考虑到原告是本地村民,一审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便于各方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所以应交由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关于原告所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受理的问题,系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不属管辖权异议范畴,本案对此不予审查。关于本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的问题。根据《最**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的规定,本案属于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至于是否应当将本案移交本辖区基层法院审理,属于本院自由裁量权范围,被告无权提出异议。故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成立,应予以驳回。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崆峒区人民政府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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