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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与华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华亭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莫*奇诉被告华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华亭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案。2015年6月15日,甘肃省**民法院(2015)平中行辖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由崆峒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收到原告诉状,2015年6月30日立案。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以与第三人华亭县公安局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且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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