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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诉庄浪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蒙**诉被告庄浪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案二次开庭过程中,原告蒙**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五十一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一款“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第六十三条(十)项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蒙**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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