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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赵**、赵**与平凉市崆峒区崆峒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赵**、赵*瑶诉被告平凉市崆峒区崆峒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三原告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根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的暂行办法》第三条一款(二)项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三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赵**、赵**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且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赵**、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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