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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诉华亭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胡**诉华亭县公安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胡**经传票合法传唤,并以电话,信息等方式给其通知了开庭时间,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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