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胡**诉华亭县公安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胡**经传票合法传唤,并以电话,信息等方式给其通知了开庭时间,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曹**与华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华亭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案行政裁定书
刘**与华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华亭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案行政裁定书
莫**与华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华亭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案行政裁定书
杨**、赵**、赵**与平凉市崆峒区崆峒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行政裁定书
赵**与甘肃煤**东监察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宋**行政不作为一案一审裁定书
环**公司行政不作为一案二审判决书
周会 张守莲行政不作为一案一审判决书
刘**、刘**诉庄浪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判决书
蒙**诉庄浪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