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甘肃煤**东监察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陇东监察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已立案受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以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且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