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芦**公司诉景泰县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景泰县**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景泰县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景泰**筑公司以被告景泰县人民政府已同意尽快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景泰县**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请求系其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景泰县**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景泰县**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