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以被告白银**管理局给其颁发的白房权证转移字第100021018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内容存在错误为由,向被告申请更正登记。经多次请求,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变更登记,原告遂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对原告房屋所有权证存在错误登记的内容依法进行了变更登记,原告遂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