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白银市公安局扣押财产决定一案中,原告张**以被扣押车辆已被被告以随案物品移交至白银市人民检察院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宋**行政不作为一案一审裁定书
环**公司行政不作为一案二审判决书
环**公司行政赔偿二审判决书
周会 张守莲行政不作为一案一审判决书
张**行政不作为一案一审裁定书
吴**不服会宁县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诉白银市检察院行政不作为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石**与被上诉人宁县公安局、第三人刘**、付越峰、闫永生行政赔偿案行政赔偿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华**责任公司诉被上诉人华池县人民政府不履行给付供热扶持资金及补贴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庆阳市人民政府、庆阳市国土资源局及原审第三人闫生杰土地登记纠纷案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