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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华**责任公司诉被上诉人华池县人民政府不履行给付供热扶持资金及补贴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华**责任公司诉被上诉人华池县人民政府不履行给付供热扶持资金及补贴一案,不服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4)庆西行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华**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被上诉人华池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仅表明了企业法人的经营资格,也表明了其法人资格。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后,其经营资格和法人资格一并终止;而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企业法人仅丧失经营资格,其法人资格仍然存在。华池县**责任公司2011年4月14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并未被注销。因此,其法人资格仍然存在。原审法院以华池县**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已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裁定驳回起诉不当。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二)项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一款(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4)庆西行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庆阳**法院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华池县**责任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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