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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白银市检察院行政不作为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章诉称,其子李*2008年在景泰**农场非正常死亡后,其向白银市两级公安机关报案,均不予立案。后经多次上访,白银**委会批转白银市检察院立案监督,但白银市人民检察院、景泰县人民检察院均认为其请求立案监督的理由不能成立,并以信访复函予以答复。李*章对该答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李*章的起诉依法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白银市人民检察院、景泰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对白银市公安机关不予立案进行司法监督的行为,属于刑事司法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李**针对白银市人民检察院和景泰县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司法监督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属诉讼主体不当,且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李**。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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