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蔺**与庆阳**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蔺**不服被告正宁县国土资源局2000年5月20日核发的正集建(2000)字第G5066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行政管理登记一案。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在审理中,原告蔺**以被告正宁县国土资源局已协调处理了争议为由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蔺**的撤诉请求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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