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吴**因不服会宁县人民政府2012年1月5日作出的会政行决字(2012)第1号行政处理决定,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会宁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会政撤决字(2015)第1号决定,决定撤回会政行决字(2012)第1号行政处理决定。二原告遂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杨**、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