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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和县洛峪镇人民政府与刘某某、高某某行政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洛峪镇政府因被执行人刘某某、高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洛峪镇社抚养费征字(2014)第3号社会抚养费缴纳决定书,被执行人刘某某、高某某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决定书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动履行,据此,洛峪镇政府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洛峪镇政府作出的洛峪镇社抚养费征字(2014)第3号《社会抚养费缴纳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责令被执行人刘某某、高某某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十日内履行洛峪镇社会抚养费征字(2014)第3号《社会抚养费缴纳决定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案受理费由被执行人刘某某、高某某各承担1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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