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湟中**源局与马*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湟中县国土资源局因被申请人马*不履行湟国土征字(2015)第24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湟中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湟中县国土资源局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规则(试行)》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湟中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案件审查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人湟中县国土资源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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