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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与青铜峡市邵岗镇人民政府、青铜峡市国土资源局邵岗国土资源所、薛**镇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诉被告青铜峡市邵岗镇人民政府、青铜峡市国土资源局邵岗国土资源所,第三人薛**镇政府行政登

记一案中,原告薛**于2015年12月10日,以被告已协调处

理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负担,退回原告薛**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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