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诉被告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吴忠市**管理中心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案中,原告杜**以被告已履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职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薛**与青铜峡市邵岗镇人民政府、青铜峡市国土资源局邵岗国土资源所、薛**镇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刘**、王*、王*与青铜峡市瞿靖镇人民政府不履行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姜**与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夏普**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青铜峡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沙**与青铜峡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仇**诉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不服房屋登记行政行为一案行政再审裁定书
唐**诉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新疆兴**限公司不服采矿权一案行政再审裁定书
郭**、马*宇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吐哈油**理中心不服劳动行政行为一案行政再审裁定书
马**诉库尔勒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第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综合社会福利中心不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案行政再审裁定书
石*诉吉木萨尔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不服房屋登记行政行为一案行政再审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