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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与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吴忠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诉被告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吴忠市**管理中心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案中,原告杜**以被告已履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职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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