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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诉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不服房屋登记行政行为一案行政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仇**因与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不服房屋登记行政行为一案,2014年9月24日,沙依**民法院作出(2014)沙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仇**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1月18日,乌鲁**人民法院作出(2014)乌中行终字第789号行政判决。仇**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仇**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仇**的撤诉申请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再审申请人仇**撤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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