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沙依巴克**队昌源砂场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沙依巴克**队昌源砂场不服被告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关闭长胜片区砂场碎石场的通知》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7日审理了本案。原告沙依巴克**队昌源砂场委托代理人高*、任*、被告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何*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撤销关闭长胜片区砂场碎石场通知的通知》,撤销了被诉行政行为,原告沙依巴克**队昌源砂场同意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沙依巴克**队昌源砂场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沙依巴克区仓房沟路长胜大队昌源砂场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沙依巴克**队昌源砂场已预交),由原告沙依巴克**队昌源砂场负担,余款25元,由本院退还沙依巴克**队昌源砂场。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