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马*、马**与被告乌**险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马**、马*、马**于2015年10月21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马*、马**申请撤诉属真实意思表示,并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马*、马**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马*、马**负担25元,退还原告马**、马*、马**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