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大学教育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周*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周*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周*。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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