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境保护局与张**行政非诉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北京**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张**行政非诉纠纷一案,2014年10月15日,丰台环保局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丰环罚(2014)0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张**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停止使用产生污染物的设备,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2015)丰执字第6007号行政裁定书,该裁定书确定:准予强制执行丰环罚(2014)0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权利人北京**境保护局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名下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无房产、车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的(2015)丰执字第068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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