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龙**展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北京**员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6月15日向北京**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该案被移送至本院,本院予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北京龙**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龙**展有限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原告北京龙**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