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行政处罚一案中,因原告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陈**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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