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行政处罚一案中,因原告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陈**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