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市**监督管理局与乐购仕**有限公司刘家窑店行政非诉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乐购仕(北京**限公司刘家窑店行政非诉纠纷一案,2014年12月8日,北京市**监督管理局作出(京丰)食药监食罚[2014]0100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乐购仕(北京**限公司刘家窑店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6091.26元,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罚款3535923.2元的行政处罚。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丰执字第4853号行政裁定书,该裁定书确定:对北京市**监督管理局二○一四年十二月八日作出的(京丰)食药监食罚[2014]0100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本案权利人北京市**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乐购仕(北京)商**店名下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无房产、车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乐购仕(北京**限公司刘家窑店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乐购仕(北京**限公司刘家窑店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的(2015)丰执字第0689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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