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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北京中天置地房地**限公司第九十一分公司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北京中天置地房地**限公司第九十一分公司行政非诉纠纷一案,2015年2月5日,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作出京丰人社劳监罚字(2015)第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北京中天置地房地**限公司第九十一分公司处以人民币1.9万元罚款。本院于2015年06月19日作出(2015)丰执字第4728号行政裁定书,该裁定书确定:对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五年二月五日作出的京丰人社劳监罚字(2015)第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

本案权利人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中天置地房地**限公司第九十一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余额不足,在本市辖区范围内无房产、车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中天置地房地**限公司第九十一分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京中天置地房地**限公司第九十一分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的(2015)丰执字第0575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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