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市**丰台分局申请北京盛**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丰台分局(以下简称丰台工商局)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京工商丰处字[2014]第15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北京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公司)于2012年9月26日取得公司设立登记,公司注册住所为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88号乙1幢750室。经丰**商局调查发现,盛**公司提交的公司住所证明材料为虚假材料。2014年11月24日,丰**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京工商丰处字[2014]第15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盛**公司处以50000元罚款。该行政处罚决定依法送达后,盛**公司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经催告,盛**公司仍未缴纳罚款。丰**商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具体内容为强制盛**公司支付罚款人民币50000元款。

丰**商局提交下列证据用于证明上述事实:1、立案审批表;2、京工商丰处字[2014]第15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手续;3、缴款书及送达手续;4、京工商丰检查听告字(2014)第5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京工商丰检查催告字(2015)第1号《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及送达手续;6、对盛**公司的首次询问告知书、询问笔录;7、盛**公司情况说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8、盛**公司提交的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9、北京**限公司营业执照、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询问笔录、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遗失声明;10、北京**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房屋租赁合同、收据、发票、情况说明、证明;11、京工商丰检查协调字(2014)第21号《协助调查函》及送达手续;12、北京**屋管理局公函;13、北京登记注册代理事务所营业执照、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情况说明;14、丰**商局公告;15、电话记录情况;16、现场照片;17、现场笔录;18、盛**公司工商登记档案;19、案件来源登记表;20、举报信;21、案件调查终结报告;22、行政处罚建议书;23、案件报审表;24、案件审定委员会审定意见;25、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26、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丰**商局作出的京工商丰处字[2014]第15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在该决定书依法送达后,盛**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亦未履行相应的义务。现丰**商局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京工商丰处字[2014]第15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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