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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与密云县公安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傅**因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5)密行初字第7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裁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之规定,公安派出所有权作出处以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傅**不服密云县公安局河南寨派出所对王*所作处以500元罚款的京公密(河)行罚决字(2015)第000011号行政处罚决定,应以密云县公安局河南寨派出所为被告,而不应以密云县公安局为被告。鉴于傅**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故一审法院应驳回其起诉。据此,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傅**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其事实和理由为:一、密云县公安局应依法成为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中能作为被告的,只剩下作出行为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委托的行政机关,而能作为行政机关的,只有密云县公安局。二、密云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不合乎法律条款和精神。根据《中华人民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和第四条,原审法院对我们的起诉做了登记后,法庭第一次找我们单方面谈话,讨论被告问题,告知错列了被告,第二次找我们谈话的时候,密云县公安局的受托人员出现在法庭上,法庭还问询了他们的意见。我们不理解这是怎样的受理或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我们的诉求是密云县公安局对王*、侯*作出拘留并罚款的决定,密**院却要我们以河**出所为被告,而派出所又没有拘留的权利,密**院告知我们判决撤销处罚后,如果密云县公安局不作拘留决定,我们可以再起诉公安局,我们不理解。“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这一条写了由派出所决定,但是没有写由派出所作出。现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密云县公安局列为被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因此,公安派出所有权作出处以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本案中,对王*所作处以500元罚款的京公密(河)行罚决字(2015)第000011号行政处罚决定系密云县公安局河南寨派出所作出,上诉人应以密云县公安局河南寨派出所为被告,而不应以密云县公安局为被告。鉴于傅**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一审法院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傅**的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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