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京国土(房)分局罚字(2015)第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8号决定书),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未填写被执行人陈述和申辩的截止日期;8号决定书适用法律不正确;申请执行书无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且未填写日期;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有不宜执行的内容。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强制执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京国土(房)分局罚字(2015)第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北京**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