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大昌三昶(上海**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监督管理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大昌三昶(上海**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大昌三昶(上海**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大昌三昶(上海**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昌三昶(上海**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