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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昌三昶(上海**限公司与北京市**监督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大昌三昶(上海**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监督管理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大昌三昶(上海**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大昌三昶(上海**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大昌三昶(上海**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昌三昶(上海**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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