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源局与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渤海所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非诉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渤海所村村民委员会作出的京**柔分局罚字(2015)第A02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京**柔分局罚字(2015)第A02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2013年11月,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渤海所村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在怀柔区渤海镇渤海所村村南侧占用集体土地圈墙建设砖混结构灰色彩钢顶房屋3排,用于办公用房、冷库、食堂及职工宿舍。经现场测绘,该项目总占地面积为1292.47平方米(合1.94亩),建筑占地面积为448.79平方米(合0.67亩),硬化占地面积843.68平方米(合1.27亩)。查《2012年怀柔区土地利用现状图》,所占地类为果园、有林地;查《怀柔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年)》,规划用途为基本农田保护区、林业用地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渤海所村村民委员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6月1日向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渤海所村村民委员会作出京**柔分局罚字(2015)第A02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拆除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渤海所村村民委员会在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渤海所村村南侧非法占用的1292.47平方米(合1.94亩)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并恢复原地貌。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渤海所村村民委员会收到该决定书后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9月2日,经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催告后,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渤海所村村民委员会仍未履行该决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故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京**柔分局罚字(2015)第A02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渤海所村村民委员会作出的京**柔分局罚字(2015)第A02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涉建筑物并非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渤海所村村民委员会所为,该处罚决定书认定非法占地的主体有误,明显缺乏事实根据。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强制执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二○一五年六月一日向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渤海所村村民委员会作出的京**柔分局罚字(2015)第A02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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