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与杨**非法占地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京**柔分局罚字[2015]第A02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2014年10月,被执行人杨**未经批准,在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某村西集体土地上建设钢架结构彩钢顶棚房4栋、砖混结构彩钢顶房屋1处,项目占地面积9.75亩,建筑占地面积5340.43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2015年8月21日,北京**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杨**作出京**柔分局罚字[2015]第A02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拆除杨**在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某村西非法占用9.75亩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恢复原地貌。被执行人杨**收到该决定书后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0月23日,经北京**源局进行催告后,被执行人杨**未履行该决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故北京**源局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京**柔分局罚字[2015]第A02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北京**源局于2015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杨**作出的京**柔分局罚字[2015]第A02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向被执行人杨**作出的京**柔分局罚字[2015]第A02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