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与山水文园凯湖**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对山水文园凯湖**有限公司作出的京国土(平)分局罚字〔2015〕第31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北京**源局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京国土(平)分局罚字〔2015〕第311号行政处罚决定,主要内容为:山水文园凯湖**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在平谷区金海湖镇罗汉石村西建临时公棚,已完工。总占地面积13655.24平方米,没有相关土地审批手续。所占用的土地规划用途为村镇建设用地区、风景旅游用地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5463.55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8191.69平方米。北京**源局认为山水文园凯湖**有限公司未经批准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山水文园凯湖**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8191.6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463.5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非法占用的13655.24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136552.4元。山水文园凯湖**有限公司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未起诉,已缴纳了罚款,但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其他义务。北京**源局经催告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了下列证据: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山水文园凯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地区办事处东马各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北京市平谷区**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土地租赁协议、土地承包协议、询问笔录、责令改正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宗地草图、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年)局部、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集体讨论决定笔录、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催告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案件申请书、风险评估报告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对山水文园凯湖**有限公司作出的京国土(平)分局罚字〔2015〕第31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但行政处罚决定中没收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因不具有可执行内容,本院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和《最**法院关于执行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的京国土(平)分局罚字〔2015〕第31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中拆除山水文园凯湖**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的五千四百六十三点五五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对没收山水文园凯湖**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的八千一百九十一点六九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内容不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北京**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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