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成力诉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成力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成力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力撤回起诉。
诉讼费五十元,由原告成力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二十五元退还给原告成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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