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源局与北京市怀**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京**柔分局罚字(2015)第A02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处罚决定书中认定,2014年3月,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后桥梓村委会)未经批准,在本村村北集体土地上建设砖混结构北房4间、厢房2间。该项目占地面积247.38平方米(合0.37亩),建筑占地面积144.29平方米(合0.22亩),硬化占地面积103.09平方米(合0.15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2015年6月19日,北京**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后桥梓村委会作出京**柔分局罚字(2015)第A02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拆除后桥梓村委会在本村村北非法占用247.38平方米(合0.37亩)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并恢复原地貌。被执行人后桥梓村委会收到上述处罚决定书后,未自己履行该处罚决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9月8日,经北京**源局进行催告后,被执行人后桥梓村委会仍未履行该决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故北京**源局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京**柔分局罚字(2015)第A02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北京**源局于2015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后桥梓村委会作出的京**柔分局罚字(2015)第A02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未给付被执行人后桥梓村委会自觉履行的期限,属程序违法。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强制执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二○一五年六月十九日向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村民委员会作出的京**柔分局罚字(2015)第A02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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