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源局与北**苑农庄非法占地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京**柔分局罚字〔2015〕第A03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2011年10月,被执行人北京潮河苑农庄未经批准,在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某村南建设砖混结构房屋1排、西侧建门卫1间、北侧管理用房1排,项目占地面积2.79亩,建筑占地面积1686.36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2015年8月21日,北京**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北京潮河苑农庄作出京**柔分局罚字〔2015〕第A03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拆除北京潮河苑农庄在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太平庄村南非法占用2.79亩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恢复原地貌。被执行人北京潮河苑农庄收到该决定书后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0月23日,经北京**源局进行催告后,被执行人北京潮河苑农庄未履行该决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故北京**源局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京**柔分局罚字〔2015〕第A03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北京**源局于2015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北京潮河苑农庄作出的京**柔分局罚字〔2015〕第A03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向被执行人北京潮河苑农庄作出的京**柔分局罚字〔2015〕第A03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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